案件概述
当婚姻因感情破裂走向终结,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处理子女探视与财产分割问题,是本案关注的焦点。周女士与吴先生因感情破裂产生纠纷,双方在女儿抚养权、探视权及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代理律师通过梳理双方诉求,最终促成达成一揽子协议:女儿由吴先生直接抚养,周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明确探视权;登记在周女士名下的车辆归其所有,贷款自行承担;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债务各自所有和承担。该离婚纠纷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案件背景
周女士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她与丈夫吴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明确婚生女的抚养权及探视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当事人身份:离婚诉讼中的女方(原告)
核心矛盾:双方同意离婚,但就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探视权的具体安排、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主要争议
关键词:探视权、车辆归属、各自名下财产
核心难点
难点一:抚养权与探视权的平衡。
双方均同意女儿由吴先生直接抚养。在此前提下,如何为周女士的探视权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约定,以避免未来因探视问题产生纠纷,是本案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难点二:财产分割的明确化。
双方涉及登记在周女士名下的车辆(含剩余贷款)的分割,以及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保险、股票、基金等多项财产的归属确认。逐一厘清并明确上述财产的归属,是避免后续争议的关键。
专业破局
王媛媛律师、迭焘(实习律师)代理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围绕周女士的诉求进行策略制定:
突破点一:明确探视权约定。
律师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了周女士的探视权: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周女士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该约定在保障探视权的同时,保留了执行层面的灵活性。
突破点二:明确财产分割约定。
律师引导双方就车辆的归属及贷款承担达成一致:登记在周女士名下的车辆归其所有,剩余车辆贷款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存款、公积金、个人商业保险、股票、基金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从法律层面厘清了双方财产边界。
突破点三:推动调解程序。
律师与法院沟通,推动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在法定程序框架内协助周女士解除婚姻关系。
关键行动:提交完整证据材料,包括车辆登记信息、贷款合同等,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核心结果:调解成功。
具体调解结果:
婚姻关系:周女士与吴先生自愿离婚。
子女抚养及探视权:婚生女由吴先生直接抚养,随其共同生活;周女士自某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50%的公立教育费、医疗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周女士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
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登记在周女士名下的车辆归其所有,剩余车辆贷款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存款、公积金、个人商业保险、股票、基金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其他:周女士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吴先生承担(周女士已垫付,吴先生当庭支付完毕)。
法也说法
探视权的明确约定。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本案中,通过调解协议明确了周女士的探视权及“每月两次”的具体频率,为后续权利行使提供了依据。
财产分割的约定方式。
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车辆,离婚时应明确其归属及剩余贷款的承担方。本案中“车辆归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承担”的约定,是一种清晰、可执行的常见处理方式。
“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作用。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存款、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有助于界定双方财产范围,减少未来发生财产纠纷的可能。
调解是解决离婚纠纷的途径之一。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在法定程序框架内一并处理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体现了调解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的适用价值。
免责声明
本文所涉案例为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各方面信息均已进行化名处理。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链完整度及法律适用场景均存在差异,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定制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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