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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也律师:婚内转情人267万?助原配追回全部款项及利息

2026-06-22 21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梳理此类案件中的常见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要点,供有类似需求的读者参考。

案件概述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当事人发现丈夫在婚内向他人累计转账267万元,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判令第三者返还267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为赠与合同纠纷中的原告(女方,化名:侯女士),与丈夫(化名:张先生)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侯女士发现张先生长期与婚外异性刘女士保持不正当亲密关系,且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刘女士赠与款项,累计金额达267万元。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侯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刘女士返还全部款项。庭审中,刘女士提出抗辩,声称其对张先生已婚的事实不知情,且主张部分转账款项系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无需承担返还义务。

当事人身份:赠与合同纠纷中的原告(原配妻子)

核心矛盾:侯女士主张张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刘女士抗辩其系善意第三人,且部分款项为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第三者返还

核心难点

难点一:第三者是否知情的认定。

刘女士主张其对张先生已婚的事实不知情。若法院认定其系善意第三人,将直接影响赠与行为无效的认定及款项返还的结果。

难点二:赠与款项来源的认定。

刘女士提出部分转账款项系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若该主张得到法院支持,侯女士将无权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

难点三:证据链的完整性。

需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两个核心事实:一是张先生与刘女士之间存在不正当亲密关系,二是案涉267万元赠与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专业破局

姚瑶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律师围绕案件事实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梳理转账记录。

对张先生向刘女士的所有转账记录进行梳理,涵盖微信转账、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材料,形成资金流向记录,确认赠与总金额为267万元。

第二,收集相关证据。

梳理张先生与刘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出行记录等材料,提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超越普通朋友关系的相关内容。

第三,回应对方抗辩。

针对刘女士的两项抗辩理由:一是关于“不知情”的抗辩,提交聊天记录等材料,其中提及张先生的家庭情况;二是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抗辩,说明案涉转账均发生在侯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存续期间。

庭审提交材料: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资金流向记录等。

案件结果

核心结果: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刘女士返还267万元及相应利息。

具体判决:

赠与无效:确认张先生向刘女士赠与267万元的行为无效。

返还财产:判令刘女士向侯女士返还赠与款项26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刘女士负担。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第三者返还

法也说法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行为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原配妻子有权要求返还赠与款项。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证据收集是此类案件的关键。

当事人需重点收集三类材料:一是转账记录(微信、银行流水等),证明赠与行为及金额;二是亲密关系相关记录,证明赠与行为基于不正当关系;三是婚姻关系及财产来源证明,证明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

免责声明

本文所涉案例为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各方信息均已进行化名处理。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均存在差异,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携带材料向专业律师咨询。

逐条合规核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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