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 王怡
一、案情背景
当事人刘女士(化名)与丈夫梁某(化名)结婚四十年,育有子女。婚姻后期,梁某存在婚外关系,并育有两个子女。此后,梁某开始转移名下存款、车辆及公司股权。经了解,相关财产转移行为已持续较长时间。
二、调解过程
案件进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程序。调解从当日下午1点持续到6点,时长约5小时。王怡律师全程参与。
在调解中,梁某提交了上百页财产流水、股权结构材料,并主张存在约两三百万元共同债务。王怡律师对相关材料进行了梳理和质证:
通过对银行流水的分析,指出梁某在婚外情期间的异常转账行为,以及部分以“经营周转”为名义的借款实际用于个人支出,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
结合梁某多年来的资产变动情况,向法官说明了财产转移的经过。
三、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梁某名下及夫妻名下的剩余财产,归刘女士所有。
债务承担:梁某主张的相关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刘女士无关。
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四、法也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本案中,梁某主张的部分债务经审查与家庭生活无关,最终由其个人承担。

咨询热线:18628130175 招聘热线:173-2309-3133
招聘邮箱:17323093133@163.com
联系地址:高新区蜀锦路88号阳光金融中心B座32楼
扫码咨询